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集團財務管理工作,完善財務監督機制,保證集團各項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充分發揮委派財務經理在企業經營和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子公司財務經理為各全資及控股公司的財務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集團對子公司財務經理實行“委派制”,即由集團統一負責子公司財務經理的聘用、任免、崗位輪換及績效考核,各委派財務經理直接向集團負責,并服從集團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
第四條 集團委派財務經理的人事檔案由集團黨委辦公室集中管理,工資福利統一由集團發放,不得在其委派的工作單位享受任何津補貼,考核由集團財務部統一管理。
第二節 聘用及任免
第五條 子公司財務經理的聘用由集團財務部根據工作情況從現有財務人員中選派或對外招聘,不涉及提拔使用的由集團財務部提名,報集團批準,涉及提拔使用的按照集團《干部管理暫行辦法》規范辦理;除經上述規定程序外,還應按《公司法》規定履行董事會聘任程序。
第六條 財務經理的任職資格:主管過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時間不少于3年;具有會計中級任職資格;符合國家有關會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有關現代管理知識;具備本企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企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免職: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2、違反集團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
3、績效考評連續三年末位。
第八條 為充分發揮委派財務經理的監督約束作用,并達到相互學習、促進提高的目的,集團財務部將不定期對子公司財務經理進行交流輪崗。委派財務經理實行定期輪崗交流制度,在一家子公司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五年。
第三節 權責
第九條 財務經理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及集團有關會計規章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1、對任職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符合國家會計制度規定,以及集團規章制度的要求;
3、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賬實、賬證、賬賬、賬表相符;
4、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5、不得以任何方式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企業全面預算,并對預算、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考核;
7、具體負責企業資金的統一調度和資金管理。監督財務收支,如實反映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本,依法計算和上繳各項款項;
8、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和投資項目決策提供正確的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
9、每月按時向任職單位和集團提供財務分析報告;
10、具體實施財務信息化工作;
11、積極配合企業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基礎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務經理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集團有關規章制度進行會計監督:
1、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其他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會計事項;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在授權范圍內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及集團財務部報告,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3、對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經營活動的合法性、效益性行使監督職能,對違反法律法規及集團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到集團財務部及其他有關部門;
4、積極配合集團各業務主管部門、內審部門、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違者報集團總經理室處理;
5、對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財務經理有責任在其任職期間積極配合所在單位及其他部室的正常工作,對財務經理故意不配合工作的行為,各子公司可以向集團財務部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財務經理有責任遵守集團及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各子公司可以向集團財務部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罰則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2、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授意、指使、強令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對違反集團及任職單位規章制度、工作表現較差、無責任心或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的財務經理,由集團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所屬企業招聘財務人員著重考察學歷、技能和職業道德,并將招聘結果報集團財務部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委派財務經理參加或列席任職企業領導班子會議;涉及任職企業 “三重一大”事項的重要經營決策會議應當參加或列席,并提出建議和措施,履行監督管理職能。
第四節 薪酬和考核
第十六條 委派財務經理設置財務總監、高級財務經理、財務經理三個層級,薪酬按照其本人的薪級和《集團本部薪酬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集團財務部是績效考核的牽頭部門,負責對委派財務經理的績效考核。委派財務經理的績效考核按照《集團本部績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對考核成績突出,表現優異的委派財務經理,集團財務部將優先推薦為集團后備干部人選。
第十九條 為更好的調動工作積極性,對兼職和外地任職的委派財務經理,由財務部會同人力資源部提出津貼方案,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審批,并按《借款和費用報銷制度》執行。
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
借款和費用報銷制度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財務管理,控制借款和費用開支,現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本部各項借款和費用的控制。
第二節 審批程序和權限
第三條 借款和費用報銷審批程序為:除月度薪酬經人力資源分管領導審批外,借款和費用報銷需填寫借款單和報銷憑證,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按審批權限履行批報手續。
第四條 審批權限:借款和費用報銷金額在0.5萬元以內由常務副總經理審批;0.5萬元以上(含0.5萬元)到2萬元以內由總經理審批; 2萬元以上(含2萬元)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董事長、總經理和常務副總經理的費用報銷應當交叉簽批。
第六條 借款和費用報銷現金開支范圍: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稿費;
(2)個人勞務報酬;
(3)因公出差費用;
(4)因公其他零星支出;
(5)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三節 內部借款控制
第七條 經辦人員借款,應填制三聯《預付款借款單》,詳細注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事由等,按審批程序簽批后,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有關要求如下:
(1)金額大小寫相符,并不得涂改;
(2)現金借款(個人匯款)超過1萬元和轉賬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至少提前1天通知財務部。
凡借款用于業務、辦公的,原則上應于借款日起1周內辦理報銷清還手續。凡借款用于出差備用的,應于出差回來1周內辦理報銷清還手續。凡借款用于預付款或工程項目的,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于貨到或工程完工之日起1周內辦理報銷清還手續。
第四節 費用報銷控制
第八條 費用報銷內容和范圍為: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
2、辦公費、能耗費、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車船費、保險費、鑒證審計費、企業文化費、軟件實施費、慰問費等集團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3、不包含在以上項目內的其他不可預見支出。
第九條 費用報銷時經辦人員應在報銷憑證上按要求填寫報銷日期、項目、金額、附件張數等,統一使用黑色水筆填寫。
第十條 費用報銷應取得國家承認合法發票、行政事業性單位收據和自制原始憑證。為避免虛假或無效發票,取得發票時應留意發票是否套印“稅務部門監制章”,行政事業性收據是否套印“財政部門監制章”;發票應有出票單位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完整填寫集團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銀行賬號、地址、電話、業務內容、業務發生日期、稅控盤系統清單等,發票金額應大小寫相符,嚴禁涂改、偽造發票內容及金額,涂改視為無效。
杜絕白條單報賬現象,對于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合法票據的,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取有效票據,同原單據一起報銷,并在原單據上做出說明。
票據報銷一律以實際支付金額為準,弄虛作假、虛報費用的,一經查出,不僅要求退回多報款項,還將按違紀予以處分。
若報銷的票據遺失,需由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并加蓋部門章,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按費用報銷審批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集團對費用開支實行部門歸口管理。集團所需物品的購置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各部室如需添置辦公用品應事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安排購買。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市內外出聯系工作,一般由辦公室統一調度使用車輛,也可乘坐公交車輛,按實報銷。若有特殊情況,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乘坐出租車輛,報銷時須在發票上寫明出發地、目的地和事由。
第十三條 員工因公赴外省、市出差,應本著節約的原則選擇交通工具、住宿和用餐,交通費、住宿費和出差綜合補貼參考集團《關于加強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報銷時需附《外出請假申請表》。
第十四條 業務招待費、通信費和培訓費用等開支范圍和標準參考集團《關于加強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
第五節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
全面預算管理制度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揚子江集團(以下簡稱“集團”)有效的管控體系,建立集團全員激勵與約束機制,全過程監控集團戰略、經營管理、資本運營目標的制定、實施和實現。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全面預算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和全員的一種整合性管理系統,是一種集系統化、戰略化、人本化與價值化理念為一體的現代化企業管理工具,具有全面控制和約束力。全面預算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主要控制手段,為實施公司內部的目標控制、程序控制和制度控制提供了全方位管理的平臺。
第三條 公司戰略、全面預算、經營績效是一個密不可分的、高效互動的有機整體,全面預算在其中起著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集團的一切財務收支活動都要按全面預算進行,接受全面預算的制約。
第四條 集團實行年度預算制度,全面預算每年編制一次,預算年度與會計年度相同。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全資、控股子公司,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應根據本企業經營管理實際,按照本制度的規范要求制定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有關的各項制度。
第二節 全面預算管理組織體系
第六條 集團預算組織體系有集團黨委會、集團董事會、集團投資決策和預算管理委員會、集團預算執行工作機構及全面預算具體執行單位組成。
第七條 集團黨委會研究審議集團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經營方針;研究決定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和年度預算方案;按要求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年度預算報告。
第八條 集團董事會決定集團的經營計劃,決定集團投資決策和預算管理委員會機構設置,審批集團預算管理制度和年度預算方案,批準下達正式年度預算,審批預算調整方案。
第九條 根據集團投資決策和預算管理委員會工作設置,董事長擔任主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擔任副主任,其成員包括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
集團投資決策和預算管理委員會預算職責是審議預算計劃,監督、檢查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十條 集團預算執行工作機構為集團投資決策和預算管理委員會下設機構,由其履行投資決策和預算管理委員會的日常管理職責。預算執行工作機構設在集團財務部,其主任由總經理兼任,工作人員除了財務部門人員外,還有集團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集團預算執行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1)擬訂各項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管理的政策、措施、辦法、要求等,并負責檢查落實預算管理制度的執行;(2)根據企業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目標,擬定預算目標,并確定預算目標分解方案、預算編制方法和程序;(3)組織和指導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開展預算編制工作;(4)預審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的預算初稿,進行綜合平衡,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5)匯總編制企業全面預算草案;(6)跟蹤、監控企業預算執行情況;(7)定期匯總、分析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預算執行情況;(8)接受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的預算調整申請,根據全面預算管理制度進行審查,集中制定年度預算調整方案;(9)協調解決企業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10)提出預算考核和獎懲方案;(11)組織開展對企業二級預算具體執行單位(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所屬分(子)公司等,下同)預算執行情況的考核,提出考核結果和獎懲建議;(12)集團董事會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全面預算具體執行單位,包括集團內部各職能部門、各全資、控股公司等。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在預算執行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本部門或本企業全面預算的編制工作,嚴格執行批準下達的預算。
預算具體執行單位的主要職責:(1)提供編制預算的各項基礎資料;(2)負責本單位全面預算的編制和上報工作;(3)將本單位預算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各環節和各崗位;(4)嚴格執行經批準的預算,監督檢查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5)及時分析、報告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解決預算執行中的問題;(6)根據內外部環境變化及企業預算管理制度,提出預算調整申請;(7)組織實施本單位內部的預算考核和獎懲工作;(8)配合預算管理部門做好企業總預算的綜合平衡、執行監控、考核獎懲等工作;(9)執行集團董事會和預算管理和執行機構下達的其他預算管理任務。
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編制完成后,需通過企業黨支部、董事會或經營決策委員會研究決定和審議批準,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預算的執行結果負責。
第三節 全面預算基本內容
第十二條 全面預算是由經營預算(也稱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財務預算等一系列預算組成的相互銜接和勾稽的綜合預算體系。是由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調整、考核、獎懲等一系列環節所組成的管理活動。
全面預算方案由文字說明和預算表格兩部分組成。集團及各所屬企業對于預算數形成的原因、計算依據、計算方法要做出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經營預算:經營預算是指與集團日常業務直接相關、具有實質性的基本活動的預算,與集團損益表有關,是全面預算管理的基礎。經營預算主要包括:銷售預算、人力資源預算、銷售費用預算、管理費用預算、財務費用預算等,以實物量指標和價值量指標分別反映集團收入與費用的構成情況。
第十四條 資本預算是集團在預算期內與資本性投資有關的業務安排,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權益性投資和債券性投資。資本預算是集團不經常發生的一次性業務的預算,如固定資產的購置、擴建、改建、更新等都必須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編制預算,具體反映投資的時間、規模、收益以及資金的籌措方式等。
第十五條 籌資預算是集團在預算期內需要新借入的長短期借款、經批準發行的債券以及對原有借款、債券還本付息的預算。
第十六條 財務預算:財務預算是指反映集團預算期內有關現金收支、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預算,是各項業務預算的綜合結果。財務預算的內容包括現金預算、預計資產負債表、預計損益表、預計現金流量表等。
第四節 全面預算的編制
第十七條 全面預算編制的原則:一是堅持效益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平衡,進行全面預算管理;二是堅持積極穩健原則,確保以收定支,加強財務風險控制;三是堅持權責對等原則,確保預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并對其負責。
第十八條 全面預算編制的基礎:集團各部室及全資、控股公司依據以前2—3年的決算和下一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及集團的總體奮斗目標,編制年度全面預算。
第十九條 全面預算編制的流程:先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后財務預算。
第二十條 全面預算的編制按“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進行,集團全資、控股公司要根據經營管理實際,確立年度經營計劃及奮斗目標,在此基礎上由各相關責任部門分別編制,由集團預算執行工作機構審核、匯總、平衡,編制年度預算提交集團投資決策和預算管理委員會討論審議后,報集團黨委會和董事會研究決定和批準下達;集團黨委按要求將年度預算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一條 經營預算的編制方法
主營業務收入預算:根據預算期內經營產品數量或提供勞務業務量及預測市場價格來編制。
生產成本預測:根據預測期內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消耗的各種材料費、人工費等情況編制。
采購預算:在預算期內為保證生產、經營需要而外購的各類商品、原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貨的預算,根據生產計劃、期初、期末庫存情況來編制。
期間費用預算:預算期內為組織經營活動必要的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根據上年實際發生額及本期降低成本、費用的要求進行預測。對于工資、業務招待費、差旅費、修理費、廣告費、保險費等要重點控制。
第二十二條 資本預算的編制方法
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在預算期內購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進行資本投資的預算,根據本單位有關投資決策資料和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編制,要說明資金來源渠道。處置固定資產所引起的現金流入,也應列入資本預算。
權益性投資預算:在預算期內為獲得其他單位的股權及收益分配權而進行資本投資的預算,應根據公司的有關投資決策資料和年度權益資本投資計劃編制。轉讓權益性資本投資或者收取被投資單位分配的利潤(股利)所引起的現金流入,也應列入資本預算。
債券投資預算:在預算期內為購買國債、公司債券等所作的預算,應根據公司有關投資決策資料和證券市場行情編制。轉讓債券收回本息所引起的現金流入,也應列入資本預算。
第二十三條 籌資預算的編制方法:主要依據有關資金需求決策資料、發行債券審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額及利率等編制。
第二十四條 財務支出預算的編制方法
現金預測:按現金流量表主要項目內容編制的反映公司預算期內一切現金收支及其結果的預算。它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和籌資預算為基礎,是其它預算有關現金收支的匯總,主要作為資金調度管理的依據。
預計資產負債表:按資產負債表的內容、格式編制的綜合反映預算執行單位期末財務狀況的預算報表。一般根據期初資產負債表和主營業務收入預算、產品成本預算、采購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等有關資料分析填報。
預計損益表:按照損益表的內容、格式編制的反映預算在預算期利潤目標的預算報表。一般根據主營業務收入預測,產品成本預測,期間費用預測等資料分析編制。
第二十五條 全面預算的編制時間
1、下達目標:預算執行工作機構于11月組織召開第一次預算會議,根據集團黨委會和董事會提出的指導意見,提出下一年度全面預算目標,確定預算編制的政策和要求,下發預算編制通知。
2、編制上報: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按照下達的預算目標、結合自身特點以及預測的執行條件編報本單位全面預算編制方案,于12月報送預算執行工作機構。
3、審查平衡:預算執行工作機構對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上報的預算方案進行審查、匯總提出綜合平衡的建議。在審查、平衡過程中,進行充分溝通、協調,提出調整意見,并反饋給有關預算具體執行單位予以修正。之后,預算執行工作機構再對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修正后的預算進行審核、匯總、平衡,做出必要的調整。
4、審議批準:預算執行工作機構在調整修正基礎上,編制集團年度預算草案,提交集團投資決策和預算管理委員會討論審議后,報集團黨委會和董事會研究決定和批準下達(在次年1 月底之前完成)。
5、下達執行:集團董事會批準的年度預算,以文件形式下達各預算執行單位執行(次年 2月底之前完成)。
6、集團黨委按要求將年度預算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次年 3月底之前完成)。
第五節 預算的分解、執行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全面預算一經批準下達,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將預算指標層層分解,明確責任部門和最終責任人,時間上將年度預算指標分解為季度、月度預算,通過實施分期預算控制,實現年度預算目標。
第二十七條 季度、月度預算不是年度預算在各季、月份間的簡單分配,而是根據年、季度預算的執行進度,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重新做出的更符合實際的預算安排。季、月度預算應對年度預算進行詳細分解,按項目編制,盡可能細化,做到可操作、可考核。
第二十八條 加強資金收付業務的預算控制,及時組織資金收入,嚴格控制資金支付,調節資金收付平衡,防范支付風險。嚴格資金支付業務的審批控制,及時制止不符合預算目標的經濟行為,確保各項業務和活動都在授權的范圍內運行。對于無合同、無憑證、無審批手續的項目支出不予支付。
集團及所屬企業應當就涉及資金支付建立規范的授權批準制度和程序,避免越權審批、違規審批、重復審批現象的出現。對于預算外或超預算的項目支出,嚴格控制。根據項目的性質,按內控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報批。
第二十九條 建立重大預算項目特別關注制度。對于工程項目、對外投融資等重大預算項目,應當密切跟蹤其實施進度和完成情況,實行嚴格監控。對于重大的關鍵性預算指標,也要密切跟蹤、檢查。
第三十條 實行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制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各級預算具體執行單位應組織專門人員及時檢查、追蹤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全面預算的執行進度、執行差異進行全面跟蹤分析,形成預算執行分析報告,提出改進和鞏固措施,按季逐級上報。
預算執行分析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本期預算數、本期實際完成數、本期差異;
2、對差異進行具體分析;
3、產生不利差異的原因、責任歸屬、改進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異的原因和今后進行鞏固、擴大的建議。
預算執行分析報告主要采取報表和說明性文本的形式。集團投資決策和預算管理委員會將監督、檢查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積極推進全面預算管理的信息化,由預算執行工作機構設置預算的預警指標、范圍。通過現代化電子信息技術手段控制和監控預算執行。
第六節 全面預算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年度預算批復下達后,原則上非重大意外因素,一般不予調整。預算資源不等于必須投入資源。
全面預算執行中若出現市場環境、國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導致預算執行發生重大差異確需調整預算的,由預算具體執行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說明原因,報集團預算執行工作機構審核并經集團董事會批準方可調整,如預算調整在20%以上的則必須經集團黨委會研究決定。各預算調整申請單位只有在預算調整或追加審批手續完整后,方可按新預算執行。
書面申請報告必須包括:導致原預算無法實現的原因,并附相關文件;已經采取的彌補措施和效果;調整內容;調整后的預算方案。
第三十三條 全面預算調整決策時,應遵循以下要求:
1、調整事項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年度經營目標和現實狀況。
2、調整重點放在預算執行中出現的重要的或非正常的關鍵性差異方面。
3、調整方案客觀、合理、可行,在經濟上能夠實現最大化。
第七節 全面預算的分析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集團預算執行工作機構和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制度,定期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通報預算執行情況,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在充分收集有關財務、業務、市場、技術、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比率分析、比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從定量與定性兩個層面充分反映預算執行單位的現狀、發展趨勢及其存在的潛力。
第三十五條 預算年度終了,預算執行工作機構向集團黨委會和董事會報告財務預算執行完成情況,分析偏差產生的原因;并依據全面預算完成情況,按具體考核辦法對預算具體執行單位進行考核,提出獎懲建議。
實施預算考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一是考核程序、標準、結果要公開,應當將全面預算考核程序、考核標準、獎懲辦法、考核結果等及時公開。二是考核結果要客觀公正,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三是獎懲措施要公平合理并得以及時落實,預算考核的結果與各預算具體執行單位以及員工的薪酬、職位等進行掛鉤,實施預算獎懲。
第八節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
銀行賬戶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集團銀行賬戶日常管理,創造集團資金管理良好條件,加強集團財務管理的規范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全資、控股公司開設的所有銀行賬戶。
第二節 銀行賬戶管理
第三條 銀行賬戶開戶:指新建單位為正常經營所需要開戶的銀行賬戶,以及單位為某種用途而需要新增開戶的銀行賬戶。各單位除在銀行開設一個基本戶外,原則上一般戶的開設僅限于同集團有貸款業務的銀行。今后各單位確因業務需要新開立銀行賬戶,必須報集團批準后方可向銀行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開戶資料,提出開戶申請。未批準前嚴禁各單位自行開設銀行賬戶。
第四條 銀行賬戶日常管理: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經常性結算賬戶。各單位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各單位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各單位應按規定與銀行核對賬務。每月末要及時、主動向銀行索取合法、有效的對賬單,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各單位應安排總賬會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交由財務經理審核簽字確認,以利資金安全,集團財務部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五條 銀行賬戶異動:是指銀行賬戶的管理變更,包括印鑒管理人的變更、使用狀況的重大變化、停用、啟用、銷戶等。
1、印章管理人的變更必須按《財務印章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2、使用狀況的重大變化是指:賬戶的封存(法院、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的行為);空頭(包括任何原因或有無損失的空頭);其他異動。
3、停用、啟用、銷戶均是指在集團批準下的行為。
4、發生以上異動后,必須按要求及時向集團財務部報告。
第六條 印鑒管理:各單位所有銀行賬戶要按規定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個人名章,并建立印鑒管理備查簿。單位或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辦理銀行賬戶印鑒變更手續,然后及時移交(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刻章單位進行統一保管或銷毀。各單位財務章與法人章應分開保管,以利資金安全。
財務印鑒主要用于:支票、匯票、本票等銀行票據的簽發;收到各類款項時收款憑據的開具;經濟業務往來單位的賬戶余額簽認;其他與財務會計業務相關的用印。掌管財務印鑒及合同印鑒的人員對需要使用印鑒的支票、憑據、合同、協議應認真審核,建立《財務印章使用登記薄》,對需要登記的用印事項,逐項登記,由用印者簽字,財務經理簽字復核,以備查對。
第七條 檔案管理:各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按年裝訂成冊,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規范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十年,《財務印章使用登記薄》保管期限為十年。集團對各單位銀行賬戶檔案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節 網銀管理
第八條 為強化網銀資金安全,網銀U盾需建立至少二級審核制度,出納配備具有基本權限的制單網銀U盾進行基礎查詢對賬、提交辦理收付款項指令的工作,各單位財務經理或總賬會計配備復核權限的U盾(設置密碼),對網上銀行收支結算指令進行復核,完成最終款項收付,查詢收付記錄,做到有效監督。
第九條 各單位網銀U盾應視作財務印鑒進行管理,不同層級的U盾分開保管,以利資金安全。
第十條 網銀密碼應定期更換,不得在除公司財務部內部電腦外其他電子設備下載證書,使用公司網銀辦理業務。
第十一條 在正常操作過程中,由于網絡、系統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業務出現可疑指令時,應當立即與相關銀行進行聯系,在問題解決前,不可再次操作,防止業務重復。
第十二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存款人可選擇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個人通過自助柜員機轉賬的可在24小時之內撤銷。各單位在確認收入款項時,不能憑轉賬單或ATM匯款證明,應以銀行到賬回單或網銀系統到賬記錄確認,以利資金安全。
第十三條 第三方支付賬號管理:各單位如開通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號,應視同銀行賬戶,參照銀行賬戶管理。
第四節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
財務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財務印章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集團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財務印章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財務部行政章及其他財務印章。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系統內各全資及控股企業、揚州會議中心。
第二章 財務印章的刻制
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由財務部門提交刻章申請,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辦理刻印事宜。各類財務印章應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容、同一序號不得刻制多枚。
第六條 財務部門為財務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門,嚴禁其他部門(人員)申請和刻制財務印章。
第三章 財務印章的保管
第七條 財務印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中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或書面授權主管會計保管,法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財務部行政公章和其他財務印章由財務部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后,應及時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第八條 財務印章必須安全保管,并且經常檢查,非經主管財務的領導同意,保管員不得攜財務印章外出;未經批準,不得相互易手保管。
第九條 集團財務部負責財務印章的監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檢查各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四章 財務印章的使用
第十條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于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第十一條 財務印章和合同印章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其中財務印章主要用于:支票、匯票、本票等銀行票據的簽發;收到各類款項時收款憑據的開具;經濟業務往來單位的賬戶余額簽認;其他與財務會計業務相關的用印。使用合同印章的主要用于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協議,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且不能用于公司行政人事方面的合同。
第十二條 掌管財務印章及合同印章的人員對需要使用印鑒的憑據、合同、協議應認真審核,建立《財務印章使用登記薄》,對需要登記的用印事項,逐項登記,由用印者簽字,以備查對。其中合同印章使用按公司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須經多部門會簽的合同,應附會簽表。對涉及重大項目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應附董事會決議。
財務部應對簽訂的合同、協議的原件建檔備查。印章管理人員要將文件名稱、批準人、經辦人、份數等一一登記在冊。合同管理人員要隨時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發票專用章在使用時,由保管人親自加蓋,并將發票起止序號進行登記后,發放給開票人員,對使用后的發票應繳舊換新。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行政章用于公司內部行文及以財務部門名義形成的各種內部通知、函件、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用印,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用印。
第五章 財務印章的交接、更換、廢止
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調動或調崗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交接財務印章及相關資料。財務印章交接由財務負責人監交,交接單上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并在相應位置加蓋所交接印章的印模。
第十六條 公司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財務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續辦有關業務,并按印章刻制規定辦理公司內部更換申請。
第十七條 停用的財務印章應及時按規定程序進行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八條 財務印章如有丟失、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到相關銀行備案,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防范風險。
第六章 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在保管和使用財務印章時應恪盡職守,確保真實嚴格、規范安全,禁止有以下行為:
1、履行審核、審查、審批等手續過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不提供完整資料騙取同意的;
2、為各種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未按審批用途將財務印章挪做他用的;
3、未經批準擅自刻制、使用、復制、出借、轉借財務印章的;
4、未按規定流程申請、審批、登記、移交交接印章的;
5、保管、使用不當,造成印章損毀、遺失或盜用的;
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 因失職、失察造成的經濟損失,視情況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
大額資金調撥存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證集團資金的及時調撥、運轉和使用,強化資金管理,防范資金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 “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本部。
第三條 大額資金調撥指集團本部同戶名各賬戶之間,以及集團與所屬企業之間貸款統籌資金調撥。
第四條 以下資金調撥為大額資金調撥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100萬元以上還本付息產生的支出;
2、100萬元以上集團與所屬企業之間貸款統籌資金調撥;
3、100萬元以上同戶名賬戶間資金調撥;
4、其他大額資金調撥情況。
第五條 100萬元以上還本付息產生的支出應按照《借款和費用報銷制度》執行。
第六條 貸款統籌資金和集團本部同戶名賬戶間資金的調撥由集團財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大額資金調撥申請表(見附表),其中: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資金調撥報請集團財務負責人簽審;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資金調撥報請集團總經理簽審;2000萬元以上資金調撥報請集團董事長簽審。
第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1
集團大額資金調撥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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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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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大寫: |
小寫: |
經辦人: 復核人: |
財務負責人意見 |
年 月 日 |
總經理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董事長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